释义 |
自然人死亡后,丧葬费的办理流程为:单位退休人员,家属将死亡证明交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社保中心将费用打到单位账户,单位再发给家属。社会退休的,直接去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死亡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银行账号。申请人若是亡者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或子女,需提供公安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以外的人,需要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一、办理丧葬费审批手续所需材料: 1、申请丧葬费等费用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函或报告; 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单; 二、审批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所需材料: 1、三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遗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遗属所在社区证明(证明去世人员与遗属关系,且遗属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社保,除夫妻外,其他遗属关系如父子等还需证明有几个兄弟姐妹)或遗属所在学校就学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