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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开药天数规定
释义
    医保开药天数的相关规定如下:
    1、按现行规定,患有慢性病的参保职工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量,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并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
    2、现实情况下按规定,一次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下次取药需在这个月的时间点之前的1至2日,如果患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因工外出或探亲,在离开本市前尚未到达下次取药时间,在异地不能按急诊就医购买慢性病所需药物的,回京后,医药费就要由本人支付了;
    3、委员建议,放宽两月之间的取药时点,由现在的提前1至2天延长至4至5天取次月药量。另外,患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出差、探亲期间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到期就医取药,回京后凭诊断证明书及药费单据无论是否急诊就医均可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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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5: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