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故意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
释义 | 首先是能够保全证据,有些证据如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中的用材、质量问题等,错过了机会就有可能难以获得该方面的证据。 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就能赢得战机,而要及时措施必须以及时取得证据为前提。 三是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下同)要及时,在吃透案情、掌握证据,但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律师就要果断地代理施工企业及时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否则就是贻误战机,尤其是对那些资信情况不良的建设单位而言。 一、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需要注意什么 1、司法鉴定必须交由法定部门进行。 法定部门指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关部门已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其作为鉴定部门,例如国家建设部曾颁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另一种情况是尚无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这也属于法定部门。要注意的是:如有法律规定的法定部门,则不可随意指定其它部门鉴定。 2、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鉴定单位的应从其约定。 有不少建设工程合同在签约时已对万一出现质量等级或其它争议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形成诉讼需要进行鉴定时,只要被约定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根据从约原则,应当由约定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第2款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质量争议的鉴定部门作出约定,其目的是为了双方事先对可能需要鉴定的事由及其鉴定单位作出约定,并使双方都能信服由其选定的鉴定单位的评判意见,以利于发生争议后的妥善处理。 3、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 如前所述,鉴定结论其法律意义是一份效力相对较高的证据,用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质量问题变成为紧急情况时,当事人应提高证据意识,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情况鉴定或者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灭失或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在紧急情况下消除而难以留下证据。在第一时间留下的证据或事实,是最能够反映事物本质面貌的,同时有利于区分施工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不同过错和不同责任。紧急情况下,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所形成的鉴定结论,只要鉴定单位本身具有相应的资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其鉴定结论可以得到法院的确认。 4、要大力加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积累和保管。 涉及工程质量责任的许多事实表明,如果出现了质量缺陷致人损害而发生诉讼,法律规定要由产品的制造者,也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自己举证,这是法律加重施工单位民事责任在举证方面的体现。因此,广大施工企业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随时搜集、积累相关资料,对自己严格按规范操作留下证据。由于证据是一个专门的法律问题,施工单位对完成此项工作时遇有困难,应委托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完成,这也是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提供非诉讼服务的一个新的业务。这些业务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验收手续的证明、设计变更的签收和实施记录、包括竣工时设计变更在竣工图上标注说明等等有关工程质量的原始材料,要从证据角度专业搜集,专人保管,不得散失。所有的建设工程当事人都应当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意识,加强履约管理和资料管理,才能适应国家法律对工程质量的新规定、新要求,才能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确保自己在万一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责任认定时占据主动。 二、专利署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专利署名权被侵犯维权: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3、决定对策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4、可以采取的具体步骤:(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与侵权交涉,在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协商解决;(2)如协议不成,又确有必要,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予以调处;(3)若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在限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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