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指南 |
释义 | 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条件:1.身份证、户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4.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互助情况的证明材料;办理所需证件: (1)身份证、户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4)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互助情况的证明材料;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同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报告以及医疗诊断资料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村(居)民委员会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复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在核算申请人医疗费用时,应当扣除单位补助、社会捐助的医疗费用和参加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等。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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