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财产保全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法院财产保全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1、法院财产保全后分配的方式:如果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则优先分配有担保的债权,再按法院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普通债权;如果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金钱给付内容的,且各债权人均无优先受偿权的,也是按照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受偿。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二、离婚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离婚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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