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八级 伤残鉴定标准 ,又名 工伤 八级 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 八级伤残 ,享受八级 伤残赔偿标准 。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 停工留薪期 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客观: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例如单肢体瘫肌力4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等。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8 八级 5.8.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 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