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的自首和配合调查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被视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证明被告的自首和配合调查,可以采用以下证据: 1. 被告的供述和自首笔录,包括自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详细情况; 2. 调查人员对被告的询问记录,记录被告对案件的配合程度、提供的线索或证据等; 3. 调查人员的证言或笔录,包括被告是否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线索或证据的真实性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首和配合调查是指被告在案件尚未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自愿交代自己的罪行或犯罪事实,并协助调查人员查明案件真相的行为。如果被告已经被发现或已经接到过调查通知,再主动交代或协助调查,就不属于自首和配合调查的范畴。 法律依据: 1. 《刑法》第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发现或者追诉前,自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或者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犯罪事实,协助查明案件,或者主动补救、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