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责任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
释义 |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为: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 (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四、“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情节特别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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