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补偿金能否采取分期支付方式? |
释义 | 离职补偿金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预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合同期满的合同制工人也可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法律分析 一、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分期预付支付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协商解决,劳动者也同意用人单位分期支付的,法律可不干预。 二、经济补偿金的上限是多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什么情况下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法》中,只对下列几种情况作出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规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劳动法》没有作出发给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结语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离职补偿金应一次性支付,不可分期预付。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为劳动者月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对于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根据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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