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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离婚时签的拆迁房,离婚后媳妇有份没?
释义
    这两年,离婚案件是越来越多了,关于离婚的人大多数都会牵扯到拆迁款这方面,也有很多人会因拆迁款而选择推迟,实在让人难以置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拆迁房,离婚后媳妇是否有份?一般来说,按照法律,婚前按人口分配的拆迁安置房面积以及过渡费,在离婚后依然属于自己。为什么呢?下面律师详细的来根据个别的例子来为大家分解一下!
    在前几年,也就是在2011年的时候,邻居家的陈某跟王某在某一天里结了婚,婚后的他们还是跟恋爱时期一样的幸福快乐,在不久之后他们的儿子出生了,此时的陈某便把自己的的户口迁到了王某的家里。在2013年的时候,王某家遇到了拆迁,所在的城市大部分也都要进行城中村的改造,且也已经进入了拆迁安置的阶段了。而王某则以户主的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相关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协议中也写明自愿选择以人口为依据。而且这个安置过渡费的发放日期也是在7月3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每年是发放一次,且安置房是分为两期支付的。
    可是好日子还没来的及开始呢,陈某便与王某因感情不好而匆匆离了婚,但是陈某的户口并没有迁出去。转眼间,已经到了2016年了,到2016年4月的时候,王某所在村庄的一期房屋已经修建完毕了而且自行抽签选户。然而,并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的父亲将陈某及家人的共计2百多平米的两套住房及相关过渡费都全部领走了,并在9月将其中一套转卖。
    没有拿到相关过渡费的陈某在愤怒时将前夫一家告了法庭,请求法庭让王某一家返还自己应该得的那一份。经依法审理,因王某父亲选取的两套房面积都大于120平方米,而且将其中一套卖给别人,不存在市价交付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陈某48万元房屋折价款及应得过渡费7000余元。
    律师提醒
    对于相关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各地制度也不尽相同。但是在本案中陈某家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王某父亲自愿选择人口为依据的补偿方式,对此,陈某与丈夫还在婚姻持续期间,还有一定的户头,所以以本案来看,陈某应方分得理应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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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