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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
释义
    

法律主观: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是:
    1、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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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