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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如何计算
释义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可根据悔改、立功等表现进行相应缩短。具体情况包括:被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减少至3-10年;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职务担任权等。
    法律分析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且刑期应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对于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而言,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减少至3-10年;管制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担任职务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职权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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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