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有权利查封别人的房子吗? |
释义 | 可以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查封涉案房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3、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不得查封的情况: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3、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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