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再审需要开庭审理,但不是必须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请求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或者指定审判员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但审理简单明了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单独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判决一般应当开庭宣判,但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过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因此,在行政诉讼再审中,当事人或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开庭审理,但是否开庭审理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审理简单明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单独审理。再审判决一般应当开庭宣判,但可以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过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免除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