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权转让公证书的书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 2、监护人、被监护人的法律关系。 3、监护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被监护人身份行为的同意权、对被监护人教育监督的权利等。 4、可以依法撤销新监护权人监护权的情况。 5、公证员的签字确认,并写上具体的年、月、日,加盖公证处的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