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对方才能解除招投标合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通知期限,则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合理期限原则,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但如果合同中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或者中标人发生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招标人重新评审或者撤销中标结果:(四)中标人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止或者减轻对方因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所受的损失。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合同可以约定通知期限。没有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在解除前适当期限通知对方。 总结:在解除招投标合同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期限,则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合理期限原则,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解除通知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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