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
释义 |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获得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其主体并不仅限于直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还包括因为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 具体来讲,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服务接受者和因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只要因为产品受到损害,消费者和相关第三人就都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并不要求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中的一方在对外向消费者承担首负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负有过错的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生产者对于不同主体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 1,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时,生产者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2,经营者向生产者追偿时,生产者基于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所以消费者可以基于侵权或者违约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责任竞合的情形,选择谁作为诉的对象,消费者具有自主决定权。 首负责任制体现了立法对于消费者的最大保护,也是权衡消费者个体力量较弱,生产者、经营者作为企业在诉的应对上具有更强的能力。由于信息、资源等因素的不对等,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这种日常的生活、消费所需涉及民生与社会稳定。所以法律对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给予相对全面、便捷的救济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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