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的姓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被冒用者姓名权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姓名权是公民享有的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和对外擅自使用姓名的禁止权,因此,任何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范围与目的的使用、冒用他人姓名对外从事活动的,均构成姓名权侵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冒用别人身份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冒用别人身份证进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