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在《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外,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没有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肯定是要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而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开发商同样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三、在交付房屋时,如果房屋没有达到在《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的话,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有特别约定的,可以退房。没有约定的,就按开发商逾期交房处理,直到达到使用条件为止。 四、购房者和开发商如果就房屋交付的条件签订了补充条款有特别约定的,若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例如约定交付时要提供房屋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如果没有,按逾期处理,直到够提供为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