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下列原因延期交房的开发商不必承担责任: 1、以自然现象为表现形式的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不少开发商提出,由于台风、暴风雪、大雨、洪水等原因,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以自然现象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不可抗力; 2、政府行为形式的不可抗力。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政府行为是否纳入不可抗力的争议很大。我们认为应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当政府行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如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遗址、高考、中考期间不允许施工、重大社会活动导致停工等。当政府行为针对特定领域,特定人员作出的,应当考虑更因素,允许开发商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政府规划调整、市政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需要延期。当政府行为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时,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例如违反规划超建,改变容积率等; 3、以异常社会事件为表现形式的不可抗力。战争、罢工、游行、示威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游行、示威等,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如果是开发商造成的,无论开发商是否有过错,都不是不可抗力。比如拆迁造成的逾期交房,尤其是钉子户,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