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表述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这是 个人所得税法 中列举的11项应纳 个人所得税 的应税所得中的一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 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