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费用收取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3、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 5、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7、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9、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0、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每件收费400元。 11、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2、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13、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800元。 14、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1000元。 法律依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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