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是否能够实现协商? |
释义 | 法院强制执行可通过协商解决,即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执行员应记录并签署。如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或对方不履行协议,法院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分析 法院强制执行还可以协商。法律术语叫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拓展延伸 强制执行与协商:权衡法律强制力与合作性的平衡 在法律领域,强制执行与协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强制执行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当事人的义务,以确保其遵守法律规定。而协商则强调双方的自愿合作,通过对话和妥协达成共识。强制执行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可以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但可能破坏双方关系,导致敌对态度。相反,协商注重双方的合作,可以保持良好的关系,但可能缺乏法律强制力。因此,权衡法律强制力与合作性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强制执行和协商,寻求一种平衡,既能维护法律秩序,又能保持合作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语 在法律实践中,强制执行和协商之间需要找到一种平衡。强制执行确保当事人遵守法律义务,而协商则强调双方的合作与共识。我们需要权衡法律强制力和合作性,以维护法律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综合运用强制执行和协商,我们可以在保持良好关系的同时,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七十五条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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