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分级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四条明确医疗事故的分级依据,分为一至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的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此外,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工作,接受患者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应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并及时报告和解释医疗事故。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四条,医疗事故的分级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根据这一依据,医疗事故被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并加强医疗质量监控,以保障患者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分级依据,根据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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