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间接侵权主要发生在中间商身上。比如,提供链接方便广大网民下载某一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资源,网民下载了就是直接侵权,提供网络链接的就是间接侵权。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特定行为,但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提供实质性帮助,以及特定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准备或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链接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软件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2)、软件供应商对于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教唆、引诱或实质性帮助作用;3)、软件提供商存在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这实际上等同于同侵权行为,下载链接的人与提供连接的中间商形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其一,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其二,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