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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死亡能赔多少?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所以,单就刑事案件涉及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的合理费用。结合具体的案件,交通肇事罪造成死亡的,依据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其他案件如若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则不受刑法规定的赔偿标准限制。
    当事人死亡还能立刑事案件吗?
    关于当事人死亡还能立刑事案件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当事人死亡还能立刑事案件吗?
    1、当事人死亡不能立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还没立案,则不会进行刑事立案了。
    2、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则刑事责任能力便终止,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应注意的问题是,虽然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免除不了,可以起诉其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
    3、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对于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另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案件在特殊情况之下将是会撤销案件,或者说是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比如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16条当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就会撤销案件。这个时候,还没有立案处理的,那么将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
    相关内容: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可以分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
    1.精神鉴定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由精神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进行评定,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则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方式。此种判断方式既具合理性又具可行性。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这种判断方式与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与第120条的规定相符合,即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限于医学问题,不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虽然此种判断方式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内容不符合,但是不管从立法主体还是实施时间来说,《暂行规定》的效力等级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对《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取消精神鉴定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其次,从法理依据来看,此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方式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法律问题由司法机关认定、专门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认定的要求,还与刑事责任能力混合判断标准的应有之意相符。
    最后,从实践效果来看,此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合作判断方式在合理确定精神鉴定评价范围的基础上,既弥补了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的不足,又有效地避免了其他观点的缺陷。
    3.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
    (1)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
    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鉴定意见质证形式化问题,有必要对精神鉴定的质证主体、质证的程序性保障以及质证的实体内容等加以完善。其中质证主体是质证的关键,任何一方的缺失或力量失衡都会导致质证达不到预期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质证主体要进行平等武装。因此,从质证主体的角度来看,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应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条款理顺,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以及相应的补救调查措施。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法庭询问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还有利于鉴定质量的提升,尤其是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
    (2)精神鉴定意见的认证。
    对于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精神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鉴于现行法规对此规定的非常笼统,我们应当制定司法精神医学专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准入制度,对精神鉴定人的资质加以规范。
    第二,精神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审查,不符合鉴定程序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
    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拟制的抽象化的类型标准,辨认、控制能力则是具体的事实的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备,要看行为人符合哪一种法律拟制的标准,而不是仅仅看行为人是否现实地具备了这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以上是优律师整理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吗?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是分类到过失犯罪之中,过失犯罪虽然主观上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但在实际后果之中还是导致了他人死亡,所以是会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但针对于失对刑事处罚会较为轻,不会判处过重的刑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样,比如交通事故、一般殴打、特殊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等都有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不同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保护法益,应当认为二者属于想象竞合,而不宜认定为法条竞合。实施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时,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相应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此时属于抢劫、强奸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按抢劫、强奸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涉及到过失杀人罪,将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最终来进行决定那样的事情,如果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且是明确有过失行为的话,将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还需要根据案件来进行确定。
    无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只要是造成他人丧失生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刑事责任的轻重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态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会被处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杀人的,最高可以处死刑。
    相关内容: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释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亲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刑事案件是否能调解?
    一般刑事案件,法院不能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少数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诉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刑事案件能撤案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赔礼道歉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取得对方谅解后,能不能撤销案件,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1、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的,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刑事案件和解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但犯罪情节比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的,但可以对犯罪分子减轻、从轻处罚。
    3、如果是自诉案件的,双方经法院解调达成和解协议后,自诉人是可以撤销起诉的。
    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少?
    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少?
    1、刑事案件追诉期是20年的时间。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在以下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追诉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在现实生活当中对犯罪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的时候,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比如说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当然的刑事案件,也是有追诉期的限制性的规定的,至于具体的追诉时效的时间长短,应当是根据法定最高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因而不同的犯罪罪名的追诉时效都是不一样的。
    相关内容: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也可以称为立案标准,《刑法》中规定的每一个刑事犯罪都有自己的立案标准,即使是两个相似的犯罪,它们的立案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优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其追诉标准的内容。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可知,一般情况下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主要累计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5000元以上。更多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知识,如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等问题,欢迎你到优律师网站进行了解。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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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0: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