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房主去世,房屋买卖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房主去世后,买卖房屋需经继承人继承并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登记,否则不生效。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若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有些遗产不得继承。房地产转让需满足法律规定,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司法或行政限制、权属争议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主去世房屋买卖需哪些手续 民法典规定,房屋主人去世后,要买卖房屋的,首先要由继承继承房屋,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由继承人买卖房屋。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房主去世后房屋买卖的手续。首先,需要由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法定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具备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必须确保房屋所有权已经依法登记。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些情况下房地产是不能转让的,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规定条件、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形。因此,在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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