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协议中是否有试用期规定? |
释义 |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不同,劳务合同不存在试用期问题,可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根据期限不同,试用期限制在1-6个月之间。劳务合同具有主体广泛性与平等性、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内容的任意性、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等特征。 法律分析 如果确实是劳务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问题。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可以协商一致确定。 如果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劳务合同不存在试用期问题,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有所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并根据具体需要自由决定合同内容和条款。劳务合同的特征包括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内容的任意性以及合同为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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