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住证需要带什么? |
释义 | 办理暂住证程序:外地人员,办理个人暂住证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一寸照片两张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随到随办;集体办理暂住证的,由派出所登门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收费5元。《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1995年6月2日)中对申领暂住证做如下规定: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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