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提出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须有管辖权。 若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 目前有关反诉提出的时间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呢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