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跟房屋中介机构订立合同要知道什么 房屋中介机构在法律上称为居间人,与其订立的合同称为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即涵盖买方、卖方、出租方、承租方。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订立居间合同的时,提醒读者注意,居间合同分为两类: (一)报告居间合同 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寻找、寻觅并指示可以与委托人建立合同关系的人。目前,很多中介机构是以报告居间作为生存手段。 例如: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中介机构为承租方提供房屋出租人的信息,无论承租方是否与出租方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按照约定仍需支付报酬的服务。此类居间服务,不以成立房屋租赁合同为目的,只是为委托人提供可能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后,即收取报酬。 (二)媒介居间合同 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互寻、介绍和撮合,不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还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成双方订立合同。 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不仅为买方提供了房屋出卖人的信息,而且还周旋于买方与卖方之间,促成买卖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后,收取报酬,如果买卖双方未能成立的,中介机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服务。 因此,在与中介机构订立居间合同时,一定要区分上述两种居间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无谓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