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审理与执行的不同之处 |
释义 | 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分为执行局和执行庭,执行局级别高于执行庭。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都设有执行局,有的执行局下还设有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等,实行裁判和执行相分离。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有的设执行局,有的设执行庭。 法律分析 1、法院的执行局和执行庭都是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执行局的级别比执行庭的级别高。 2、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都设有执行局,有的执行局下还设有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等,实行执行阶段的裁判和执行相分离。 3、基层法院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的设执行局,有的设执行庭。 拓展延伸 法院审理与执行的程序和特点 法院审理与执行的程序和特点涉及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执行阶段的特征。在审理阶段,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受理案件并进行调查、证据收集、听证等程序,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而在执行阶段,法院会执行判决或裁定,包括财产查控、拍卖、强制执行等程序,以实现法律的效力。审理和执行的程序和特点各有不同,审理注重证据和法律适用,执行则强调强制力和效果。审理过程中注重公正、公平,执行过程中注重效率和执行力。法院审理与执行的程序和特点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权益的重要保障。 结语 法院的执行局和执行庭是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执行局级别较执行庭高。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都设有执行局,有的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等,实行执行阶段的裁判和执行相分离。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有的设执行局,有的设执行庭。审理和执行的程序和特点各有不同,审理注重证据和法律适用,执行则强调强制力和效果。审理过程中注重公正、公平,执行过程中注重效率和执行力。法院审理与执行的程序和特点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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