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因“肇事人”的“逃逸”造成了受害者死亡? |
释义 | 对于认定因肇事者的逃逸造成了受害者的死亡,法律上与实践上是如何规定及认定的呢?下文就跟大家谈谈如何去认定因肇事者的逃逸造成了受害者的死亡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法律上规定:交通肇事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即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解释所规定的救助没有特定的指向,既可以是肇事者的救助,也可以是其他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3、特殊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肇事逃逸造成重伤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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