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撤回一个已发出的要约,可以向接收要约的相对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但是该通知必须与要约一同到达相对人或者在要约之前到达相对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的,不能再撤回该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