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很难回来,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非法集资案件到达法院的,法院将组织退休,退休阶段将剩余的全部款项返还给集资人,剩余的由集资组织者支付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