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延长行政诉讼期限 |
释义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1。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需要相关部门协助; 2、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3、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影响原审理期间审结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二、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统一样式填写延期审理报告(附后),经院长同意并报院长或者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延长审理时间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有的可以延长1个月,有的可以延长2-3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一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2个月。 4、因案情重大且复杂,在批准延长的审理期限内仍不能结案的,应当在延长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案情和理由,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批准延长的期限和前次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审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审限仍不能结案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5、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法院负责审查延期审查的请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审查的批复。重大案件应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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