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关系 |
释义 | 绑架罪本身就带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拘禁他人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因而与单纯的非法拘禁无关。绑架中的非法拘禁是不会触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然是绑架罪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绑架中的非法拘禁其行为本身就是为了实现绑架而实施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绑架行为的成功,因而只会触犯绑架罪而不会触犯非法拘禁罪,因而不可能数罪并罚。 一、非法拘禁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具有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或者捆绑、殴打被拘禁人等情形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抢劫和非法拘禁是法条竞合吗 抢劫和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的,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规则。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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