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 |
释义 |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有哪些区别? 1、侵犯的客体的差异,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非法拘禁罪则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行为的方式不尽相同,绑架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并且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力手段的成分居多;非法拘禁罪则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暴力成分不太浓厚。 3、主观方面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拘禁罪则以索取债务或者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为目的。即是说,绑架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需要什么特定的目的。 二、如何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 2、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 3、本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 。但这种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对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有什么对象上。 4、鉴于绑架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5、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三、偷盗婴幼儿可能构成哪些罪 1.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2.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以买卖为目的,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3.以勒索财物的目的偷盗婴幼儿,则可能构成绑架罪;1.如果是以抚养为目的(或其他)使婴幼儿脱离监护人监护的,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后者在法律界还有一定的争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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