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怎么量刑? |
释义 |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选择罪名之一,本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法定量刑要求满足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二)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携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将枪支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使得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遭到危险物品的威胁,提升了公共危险。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是持有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两罪之间存在着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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