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2%;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 5.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仍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