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1年,但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投保短期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影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因素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