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监护人的撤销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一、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怎样才能取消监护权 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可以请求变更监护人的方式来取消监护权,具体监护权的撤销手续如下: 1、申请人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申请材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撤销监护权案件管辖法院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怎么写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孩子的监护人一般填谁,首先应该填父母,其次外祖父,外祖母,兄、姐,再其次是关系好的其他亲属,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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