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的评定程序: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