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人民调解的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等组织。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调解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调解的目的在于对相关矛盾或者纠纷进行合法认定,并由双方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是无法通过调解来处理的,则必须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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