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 社保 机构开具基本 养老保险 缴费凭证;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客观: 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起来后,流动就业人口基数越来越大,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办理流程逐渐受到重视,也成为大多数人的普遍问题。面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稳定性的需求,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全面实现参保,同时为了促进城乡统筹,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国务院颁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时办法》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