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考勤记录能否作为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中可否规定? |
释义 |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拓展延伸 加班补偿:考勤记录的角色与劳动合同规定 加班补偿是指根据劳动者实际加班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或时间上的补偿。关于考勤记录在加班补偿中的角色,以及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规定加班补偿的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而考勤记录可以作为加班时间的依据之一。至于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规定加班补偿,根据劳动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的最低标准,不能低于法定的加班补偿标准。因此,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加班补偿的具体细则,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考勤记录在加班补偿中起到一定的角色,而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加班补偿的具体细则,但需遵循法律的最低标准。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关于加班补偿,考勤记录可作为加班时间的依据,劳动合同可规定具体细则,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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