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侵权应直接把监护人列为被告 |
释义 | 未成年人侵权应直接把监护人列为被告 在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列未成年为被告,同时列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主要基于对被告的理解即谁是侵权人谁是被告,而监护人只是因过错推定原则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主体。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笔者认为应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理由如下: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法条明确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既然是侵权责任,那么就应该直接列其为被告,比如在未成年侵权案件中以往都是列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该理解源自《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行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为准。 其次,在未成年侵权时把监护人直接列为被告便于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因为只有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明确列为被告才能是被执行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在未成年侵权情形下把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但是在执行阶段就直接执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给人造成一种误解,法定代理人不是被告却要遭受直接执行,这在法理上能讲得通,但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且执行的对象应该明确,不应再经过法理的推导。 第三,未成年侵权情形下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故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很明确就是承担责任的主题,未成年是否有财产仅仅是法庭应查明的一个事实,但法定代理人直接列为被告更有利于体现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四,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比较雇主雇员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中,雇员造成损害的就直接列雇主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中保险公司只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也是列其为被告,因为此类案件诸如雇主、保险公司都是终局的责任承担者,在实践中也比较同一即直接列其为被告,因此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也应直接把监护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综上,在未成年侵权案件中,直接把未成年列为被告有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及立法原意,同时对于执行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司法实践应予以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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