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监管方的抵押物由谁提出拍卖 |
释义 | 有监管方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提出;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一、抵押物拍卖的终止是怎么样的? 有下列情况发生,拍卖程序中止: (1)人民法院受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2)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3)抵押人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二、抵押物拍卖的价金处分顺序是怎么样的? 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4)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三、抵押物拍卖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及法律经验,拍卖中有如下环节及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而这些问题也应当在设计“协议拍卖”法律条款时被重点关注: 1、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关于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 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关于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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