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公租房城镇非低收入人员申请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4.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3平方米。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4.已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5、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南宁市公共住房租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第二十三条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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