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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释义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如涉及诉讼、调解、保全、仲裁、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管是企业自行清算,还是因为某些原因被动清算,都应该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收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公司注销登记后,只要清算程序是合法的,就不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之间没有前置关系,直接申请复议在诉讼,或者直接诉讼都是可行的。
    (一)行政复议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依法可以向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同级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时间在知道该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
    1、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5)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其他必要的材料。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5)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应当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
    1、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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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55:20